仲若辛黄海志丨从制造到平反鲜活的区域

▍作者仲若辛黄海志*

▍来源   

复议维权无望,念斌提起行政诉讼。年2月14日,念斌将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诉至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在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中,念斌和律师发现了一份平潭县公安局年1月5日向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是:“念斌属平潭综合试验区平潭县公安局认定的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从年9月1日开始报备。”

  

上述《情况说明》实质上让念斌沉冤昭雪九天后,就再次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并被限制出境。“法院已经宣判我弟弟无罪,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决定与法院的判决相抵触。这份被事后补证的《情况说明》,再次给念斌扣上了莫须有的罪名,剥夺了他作为正常公民的权利。”念建兰对财新记者说。

  

年4月30日,念斌向平潭县公安局上级主管部门——平潭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除请求撤销平潭县公安局将其列为法定不允许出境人员向福州市公安局报备的行政行为外,还对平潭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的行为提出了质疑。

  

平潭县政府受理后,起初以案情复杂为由通知将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于年7月20日下达《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暂停复议,理由是该案应以念斌诉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念斌认为,平潭县政府中止行政复议的理由无法成立,是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于年9月2日诉至福州中院,请求判令平潭县政府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福州中院9月9日作出行政裁定,认为“该案正在法定审理期间内,现起诉人又向我院提起诉讼,应不予立案”。

  

年6月17日,平潭县政府又告知念斌将恢复审理这则行政复议申请,旋即在年6月22日驳回。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中,平潭县政府称《情况说明》是刑事侦查机关向行政机关出具的单位证明,既不减少念斌的权利也不增加念斌的义务,且《情况说明》中的内容真实存在,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平潭县政府复议决定的念斌坚持走完一连串救济程序,向莆田市中级法院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并于年4月26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平潭县政府在此前向法院递交的答辩状状中,坚称对念斌的复议申请审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念斌的诉讼请求。

  

再次败诉后,念斌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二审于年5月3日开庭。念斌代理律师袁裕来、李肖霖认为,本案的关键事实在于,平潭县公安局向当地出入境管理处出具《情况说明》,将念斌列为限制出境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念斌经历八年冤狱,平潭县公安局真的将念斌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立案吗?”袁裕来指出,平潭县公安局称年9月1日再次将念斌列为犯罪嫌疑人,这一时间距离福建高院下达无罪判决仅九天,“如果确实进行了刑事立案,有没有合法手续?立案原因到底是出现了新证据,还是滥用刑事侦查以逃避冤案追责?”袁裕来告诉财新记者,庭审上被告以保密为由,并未说明念斌因何事由被卷入新的案件。“即便有此案件,从年9月1日至今已近四年,早已超过刑事案件办案期限,而这四年公安未说明罪名,也从未对念斌进行问询或调查取证。”

对于平潭县政府此前以平潭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复议,李肖霖认为,“《情况说明》是公安机关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文书,涉及到剥夺或限制了念斌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的行使,平潭县公安局此举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福建高院至今尚未宣判。念斌虽被无罪释放,但经过四年折腾,头上依然扣着“犯罪嫌疑人”的帽子。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款明确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这项规定被称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有学者统计,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至少已经在50多个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确立。根据该原则的要求,同一个人因为同一行为不得遭受两次审判或惩罚。这一原则是为了防止国家滥用刑事程序,通过不断的追诉使公民陷入无休无止的困窘、折磨中。

鲜活的地域司法生态样本

近年来,福建省司法机关平反了多起冤案,其有错必纠,自揭伤疤的勇气赢得广泛赞许。但如何防止冤案再发,避免悲剧重演,我们还需要总结反思。发生在福清的这些冤案,除呈现出有罪推定、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冤案共性特征外,还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这个特征,表层上看,是有法不依,其实质,一言以蔽之,就是司法权力的任性。这种任性,造成保障案件质量的程序法设置均被架空。

黄政耀案一审程序用了十一年,用时超过法定审限数十倍,三抓三放,搞清一个常识问题用了十三年;吴昌龙等五人爆炸案发回重审后却再次作出死刑判决,五名当事人洗冤用时十二年;念斌案三次发回重审,每一次均又作出死刑判决;陈夏影案两次发回重审,第一次重审报复性地把两名被告人的死刑缓期执行改为死刑立即执行,第二次重审再次判决两名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以上种种,让我们清晰地感受到当地司法权力的任性。

遗憾的是,在一个个冤案平反之后,这种任性仍没有改变。无罪获释的当事人不仅没有得到一声起码的道歉,竟然反被泼污水。吴昌龙仍活在监控中,念斌被宣告无罪的第九天,就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折腾四年,仍未摘掉“犯罪嫌疑人”的帽子。福清公安局警察,放言念斌、吴昌龙、陈夏影仍是犯罪分子,也印证了这种任性没有任何改变。

不仅如此。本文开始提到的林风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案,于年5月18日移送福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改为涉黑案件。其辩护律师历时一百多天,经过二十多次争取,终于在侦查终结后得以会见嫌疑人。该嫌疑人向律师反映,其被关在某办案基地(而非看守所)期间,一百多天不能刷牙,难受无以言表。年5月25日,辩护律师到福清市检察院提交辩护手续、申请阅卷时被告知,案件已于5月23日起诉到法院。一个涉及近三十名犯罪嫌疑人的涉黑案件,福清市检察院不仅自己没有认真阅卷,而且剥夺了律师的阅卷权、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且,是否需要申请调取证据、是否需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也无从谈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审阅案卷材料,查明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罪名是否正确、法定从重从轻情节、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情形等十三项内容,并且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但福清市检察院仓促草率起诉,再次彰显其任性特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及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多项举措,坚决防止冤假错案。但这些举措,在福州,在福清,均被架空落不了地。春风十里,吹不动你。如何让有福之州不再成为有冤之州,如何走出上边平反下边制造的怪圈,福清乃至福州之司法生态现状,值得专家学者深入研究。

*作者:仲若辛,刑事律师,观韬中茂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黄海志,刑事律师,观韬中茂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前检察官。

参考资料:

朱明勇:《窖藏十二年,再酿荒唐案福建司法冤案制造流程大揭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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